□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引言
刑法,是古老的法律之一,也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之一。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刑法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于1979年和1997年颁布了两部刑法,1999年之后又先后通过10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内容进行了较大规模修改。
40年实践证明,我国刑法作为社会治理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对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刑法也在不断发展,而且还在继续发展之中。
1979年7月1日,是个双喜临门的日子。
这一天是中国共产党成立58周年纪念日。
这一天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诞生之日。
两个月后,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就读的陈兴良,在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开始学习刑法。特殊之处就在于,虽然距离1979年刑法颁布已有两月,但刑法施行日期是1980年1月1日。
如今,陈兴良已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代表人物,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他,谈起刑法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深有感触地说:“刑法的命运与国家刑事法治建设息息相关。只有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大格局下,才能描绘和勾画出我国刑法的发展脉络。因此,改革开放对中国刑法意义重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的一个缩影。”
刑法诞生
树立刑事法治权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宣告我国由此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刑事立法步伐。
1979年6月17日到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在7月1日闭会当天,一次通过了7部法律。这7部法律分成3类,其中一类就是为了整顿社会治安秩序而通过的刑法和刑诉法。彼时,中国刚刚终结十年特殊时期,社会秩序还比较混乱,重特大案件多发。在严峻形势之下,十分有必要加强刑事方面的立法。
1980年1月1日起,1979年刑法正式生效,我国刑事立法实现了零的突破。这标志着我国完成了认定犯罪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重大转变。
新中国刑法学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评价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只用了半年的时间就制定了刑法典,告别了新中国建国三十年来没有刑法典的历史,树立了刑事法治的权威:犯罪不犯罪,不是由哪个人来规定,而是由法律规定,这个时候的司法才是真正意义的司法。”
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我国社会带来的重大改变,1979年颁布的刑法难以适应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24个单行刑法和大量的附属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修改。单行刑法的及时颁布弥补了1979年刑法的不足,为惩治新型经济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但也由此引发了与刑法典之间的紧张关系,两者之间形成刑法规范的“两张皮”现象。问题的出现推动了1979年刑法全面修改的进程。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1997年刑法正式诞生。这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具有重要意义。
1997年刑法在很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将条文总数增加到了452条,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看,新刑法更为完整和完善,不但为司法活动提供了规范根据,还为我国刑法在将来数十年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是我国刑事立法乃至法治建设征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为满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现实需要,随着立法认识的逐步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十个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核心任务是增设新罪,主要是增设了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和涉及民生的犯罪等;从立法技术上,改变了以往大量以实害犯、结果犯为参照系的做法,增加了大量危险犯的规定,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更为积极有效。
如今,1997年刑法已经成为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工具,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积极的干预和管控。通过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刑法,我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得到维护,政权得到巩固;重大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致人死伤的暴力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经济犯罪特别是破坏金融秩序的走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以及传销、洗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都及时得到惩处,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刑法这一“最后手段”的保障下正在逐步形成。
完善立法
关注新型社会风险
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教授。除了平时教授刑法,连任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他,此前还担任了10年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亲身参与了众多刑事立法工作。
作为参与者、见证者,谈到这些年刑事立法工作的最大变化,周光权概括为:中国的刑法在不断地做减法,从而愈发与罪刑相适应、保护被害人权益等一系列理念相匹配。
就这一评价而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修改就是例证之一。
1997年刑法将绑架罪的起刑点定为十年以上。这就意味着,只要绑架罪成立,最轻也要判十年。“这就十分不合理,起刑点太高会使得保护人质的初衷得不到实现。我们可以想象,一旦发生了绑架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谈判时手上没有什么砝码,而只能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投案自首或者放弃杀害被绑架人的话,最少可以判十年。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还会放弃绑架吗?”周光权说。
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举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起刑点改成五年以上。在周光权看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说明我国的刑法立法开始做减法,而不是一味地做加法,不再一味增设新罪,然后提高法定刑”。
周光权之所以对绑架罪印象深刻,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绑架罪绝对死刑规定的修改。“1997年刑法和修正案(七)中都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也就是说,只要是人质死了就要判死刑,而且没有别的刑种可以选择。如此一来,就与罪行相适应原则有抵触。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又作出修改,把‘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处死刑’改成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就把死刑适用的条件提高,同时刑罚种类也有了选择”。
让周光权印象深刻的刑事立法,还有危险驾驶罪的设立。
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各类商品丰富多样、应有尽有的时代取代了商品匮乏的短缺经济时代。我国人民千百年来衣食无虞的梦想变成现实。
但新的问题来了,富裕起来的群众购买家用汽车的越来愈多,其增长速度惊人,当时有人下结论:中国已进入“汽车时代”。而另一个现实同样惊人:据最高人民法院当时的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交通事故,造成1302人死亡。
于是,有人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这一建议在当时遭到了一些学者的强烈反对,引起很多争议。因为知道周光权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担任委员工作,甚至还有刑法教授专门给他写信,试图通过他去说服立法机关不要立这样的条文。
周光权回忆说:“学者们最主要的理由就是,危险驾驶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不太合适。但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的行为入刑基本上是可行的,这可以说是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体现。当今社会和之前的传统社会,风险完全是不一样的,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刑法保护提前。所以,这就需要重视新的风险,重视一些新型的权利,比如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就必须要刑法出面。”
回顾这些年的刑事立法工作,周光权对中国刑法的发展和进步感触很深。“40年来,社会的不断进步和飞速发展,对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合理化带来了特别高的要求。应当说,我们的立法机关经受住了考验,满足了社会要求。而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立法机关还要继续有所转变,应当在新的时代、新的时期,有新的作为,不能过于坚守传统的犯罪行为一定是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行为,而要注意到现代社会面临的风险和危险,将刑法的保护适当提前。”
及时调整
保障经济形势稳定
1988年,1979年刑法生效不到十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修改列入了立法计划,这意味着刑法修订的正式启动。由于种种原因,修订工作被搁置,直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修改刑法列入立法规划。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了刑法修改小组,并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修改刑法总则,陈兴良成为刑法总则修改小组中的一员。
“1979年刑法可以说是‘急就章’。如果以1988年作为刑法修改正式启动的时间,那么到1997年刑法修改完成,正好是十年。在这个意义上说,1997年刑法可谓十年磨一剑。”陈兴良说。
十年磨一剑,意味着不断打磨。而纵观我国刑事立法的过程,它的打磨是紧随改革开放的步伐而前行。
改革开放40年以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形式与内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尤其是随着各种新型经济形态的出现,新的犯罪形态也随之出现。
为了发挥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作用,不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由于1979年刑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就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而言,可以说这部刑法是一部保护计划经济的法律,因此对经济犯罪的规定很欠缺,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中,共计15个条文,规定了13个罪名。这些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快就不能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了。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单行刑法的方式对经济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单行刑法的及时颁布弥补了1979年刑法的不足,为惩治新型经济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1998年,1997年刑法生效一年多时间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在外汇领域出现了大量的违法犯罪现象,骗购外汇、非法截留外汇、转移和买卖外汇的活动十分猖獗,发案量急剧增加。为了有力地打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行为,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一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同时对逃汇罪的主体作了修改,并提高了法定刑。此外,还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定罪问题作了规定。
可以说,通过坚决打击危害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的犯罪活动,刑法的及时调整对稳定经济形势、打击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语
从1979年刑法的类推制度,到1997年刑法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取得巨大历史性进步。回顾40年风雨历程,刑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是一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保障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典。
07-19 来源:法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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