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承志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品牌为“木北护肤造型”,消费者赵女士于2021年5月14日在当事人处预付3000元办理了储值卡(6折卡),2022年3月7日,其向当事人提出退卡要求,卡内剩余金额2403.2元,截至2022年3月25日,剩余金额2331.2元。
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出于安抚客户情绪考虑同意向投诉举报人赵女士退费400元,其提出的理由是投诉举报人赵女士另有一张“谦亨造型”品牌会员卡(3折卡)内有余额1131元也在当事人处进行了消费,如退费需恢复原价3770元,两张卡合并计算后,不应该向投诉举报人赵女士退费。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谦亨造型”卡和“木北护肤造型”卡不是同一张卡,不应绑定核算。鉴于双方均未提交办卡合同,未发现双方对于退款的约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当事人应予退款2331.2元。
除了赵女士之外,还有其他消费者向当事人提出退款诉求。
2022年1月23日,当事人收到消费者操女士退卡退款诉求,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同意向消费者操女士退款27786元,自2022年4月30日开始分六期退还费用,截至2022年8月17日,当事人未向操女士退款。
当事人还存在其他多个未按期向消费者退款且不能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消费者退卡涉及金额和预付卡办理合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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