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破解信访举报中的诬告行为

  有效防范破解信访举报中的诬告行为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常常会发现,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新成效,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大量出现的同时,诬告问题也时有发生。应当看到,诬告行为一则破坏政治生态,助长不良政治文化,不仅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还使部分干部在干事创业上畏首畏尾;二则严重扰乱反腐败工作,每个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都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工作程序,诬告信件掺杂大量虚假信息,即使经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发现失实,也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将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无意义的劳动上,同时也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分析研判地区政治生态和反腐败工作形势。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梳理信访举报工作中有关诬告问题的应对现状,努力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寻找破解诬告困境的路径。

  信访举报中常见的诬告行为

  贴牌式信访举报。此类信访举报在实践中最为常见,主要是举报人在反映个人利益诉求或其他信访问题时,为了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造成更大的影响,或者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干部“贴”为被举报人,其标题一般为:某书记不作为、某局长欺压百姓等,但举报内容一般为征地拆迁争议、劳动纠纷、信访问题积案等,从信访举报内容来看与被举报人并无直接关系,此类举报多为实名举报。

  真假掺杂式举报。此类信访举报主要表现为,在少量事实的基础上,演绎推断、上纲上线、胡乱扣帽。如,王某向某旗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但民政部门审核发现其不满足条件而拒绝,王某就以该部门吃拿卡要不给群众办事、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不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等内容对干部进行举报。

  打击报复式恶意诬告。此类行为多因存在个人恩怨、竞争关系、嫉妒心理等,且多在干部换届期间发生。一般表现为罗织罪名、造谣中伤、吹毛求疵、以偏概全等方式,并且一信多投、多次重复。诬告者往往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但极力以诬告行为来伤害被举报人。此类行为基本为匿名举报,但也存在一些假名举报,诬告者通过署其他领导干部的名字,进一步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

  诬告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

  谋求不正当利益。在打击报复式诬告中,诬告者往往希望通过诬告打击被举报人,企图在人事变动或荣誉、利益分配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狭隘的报复或嫉妒心理,恶意攻击他人。而在贴牌式信访举报中,举报人则往往是为了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诉求。

  诬告发现和认定机制滞后。对诬告的认定,目前党内法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来确认。同时,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相关条目对诬告陷害违法和犯罪都有规定,但认定标准相对严苛。在当前的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诬告行为主要是凭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经验和基于重复信访举报通过前件的核实情况来发现。

  诬告成本偏低。《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而绝大多数诬告为匿名举报,也因此难以查明匿名诬告真实身份。在主客观要件定性上,对举报人主观方面取证困难,对客观方面造成影响情节难以认定,诬告者可以轻易以错告或者没有造成较重影响搪塞过关。对于贴牌式信访举报,因主体多为普通群众,其主观方面一般是追求自身利益诉求,又不符合诬告陷害违法主观方面要件要求,因此也无法进行约束或惩戒。

  依规依纪依法打击诬告行为

  切实保障党员公民监督权。打击诬告行为的前提是切实保障监督权,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和宪法都赋予党员和公民监督权利,《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就保障检举、控告权利也作出专门规定。因此,要始终坚持正面倡导,鼓励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止监督权利异化。

  正确把握诬告要件。对诬告行为的追究要审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从主观方面区分诬告、错告和诽谤。在主观方面,要准确认定举报人获取举报内容及情节来源、举报原因和目的、对自身举报行为的认识等;在客观方面,要综合考虑举报信件投递范围的对象、举报内容传播程度、举报事实真实性、对被举报人影响程度、对正常执纪执法活动的影响等;在主体方面,对身份为党员的举报人要严肃对待,对诬告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从严从重处分。

  运用党纪国法对诬告者严肃惩戒。对于贴牌式信访举报的举报人,其主观方面一般都是为了自身信访问题的解决,举报人本身多为普通群众,一般对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对自身行为危害性了解不多。对此类举报人,应以教育为主,通过向其宣传党纪国法,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协调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对于身份为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诬告者,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严肃查处,给予恰当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行政司法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或刑罚。

  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应对诬告问题

  加强分析研判。在信访举报办理、问题线索处置两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在信访举报办理中,对于明显属于贴牌式信访举报的,应当按照反映信访问题的实际内容录入办理,将信件转到对信访问题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者信访部门。对匿名检举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实事的可不予置理,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予以留存。在问题线索处置中,如果发现问题线索存在明显漏洞、线索不具体或存在明显臆测的,要果断运用第一种形态妥善处理,同时要特别防止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

  落实了结澄清机制。严格执行谈话函询了结澄清机制,对情况说明予以采信了结的,及时将谈话函询结果书面通知本人。认真执行初核了结澄清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反映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坚持全面把握和妥善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和厚爱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树立大局意识,全面客观地看问题。既要看客观事实及其实质,又要看平时表现和基层党组织、群众的评价,广泛听取意见综合施策。防止别有用心的“告恶状”行为,利用党员干部工作中的错误、失误、过失做文章,干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陷害敢抓敢管的干部。要通过妥善运用“四种形态”和容错纠错机制,对问题进行恰当处理,维护和重建良好政治生态,让别有用心者没有生存空间。

  加强教育宣传。要坚持正面倡导,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宣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着力构建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探索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人负责地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营造良好举报氛围。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发现的性质恶劣的诬告者,要坚决运用党纪国法进行惩戒,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让诬告者知敬畏有收敛。

  (云一龙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相关推荐
新闻聚焦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返回列表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