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完善仲裁规则 最大程度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

  沈阳5月30日电 (沈殿成韩宏)沈阳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关注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并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灵活、专业、高效、便于理解和适用的仲裁规则,以便让当事人真正享受到仲裁制度的优势。

  据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武范5月30日在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会上介绍,为积极推动沈阳经济振兴发展,营造国际化营商法治环境,沈阳仲裁委员会结合沈阳地区仲裁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民商事仲裁制度体系,包括机构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案件质量评查、仲裁员披露、廉政建设和服务规范等33项具体制度,实现了仲裁案件从立案、审理到结案等重要环节的全程监控,规范了单位行政运行、仲裁员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具体标准,保障了仲裁机构正规化建设和仲裁活动高质高效。

  据介绍,在修改完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方面,沈阳仲裁委员会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写入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就重大疑难案件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委员会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仲裁庭更加客观专业地做出仲裁裁决,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和仲裁裁决公信力。

  提高简易程序适用标准。将原来的50万元争议金额提升到100万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但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最大程度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同时,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和写明提交日期;明确了当事人在不能提出证据或虽提出证据但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武范透露,沈阳仲裁委员会接下来将扩大交流合作,加强分支机构建设。一是筹划沈阳金融仲裁院设立工作。二是落实与辽宁证券业协会、辽宁省期货业协会等部门的战略合作协议,构建全方位的仲裁法律服务平台。三是加强沈阳国际仲裁院建设,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沈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遴选聘任具备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能力的知名外籍仲裁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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