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客户手机号牟利 四名通信公司员工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吴凯 甘兆扬)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张某、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每人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程某、张某、傅某、姜某、刘某上交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黄某为增加其网店交易量,加入由被告人刘某组建的微信“接码”群内。由被告人程某、张某、傅某、姜某(均为某通信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实名制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随后发至微信“接码”群内供被告人黄某注册网络应用平台新用户为其网店进行“刷单”,每注册成功一个网络应用平台新用户后,被告人黄某即通过被告人刘某给予提供手机号码的人员1.5元至15元不等的佣金。

  被告人程某、张某、傅某、姜某为赚取佣金,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履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大量客户实名制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刘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496条。被告人程某、张某、傅某、姜某、刘某分别非法获利8784元、7634元、7127元、5140元、5000元。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六被告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程某、张某、傅某、姜某、刘某均全额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组织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程某、张某、傅某、姜某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六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额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情况、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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