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唐露露)年近三十,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到处溜达的刘某,在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疯狂实施盗窃10次。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9月,刘某在阿克苏市金桥超市旁的民族大院里将被害人努某的金卓玛牌电动车盗走并出售,后由被害人在阿克苏市王三街看到有人骑着自己的车辆,便自行上前将车辆要回。在这一个月内,刘某又分别在教育路路桥小区、民主路新星小区等盗窃电动车3辆。不仅如此,刘某在兴隆街给力网吧的一个包厢发现被害人杨某在椅子上熟睡,便将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盗走供自己使用。
2018年11月,在阿克苏市魔杰网吧上网的刘某,看到正在熟睡的被害人秦某,从其衣服口袋内将电动车钥匙盗走,溜到门外找到秦某的七星豹牌电动车后将电动车盗走,之后变卖,所得赃款260元被其挥霍。据庭审查明,刘某在10月、11月期间,共盗窃电动车5辆。
2018年12月1日,在阿克苏市塔北路综合农贸市场里,刘某将停放在李京亮调料店门口的现代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变卖,所得赃款300元被其挥霍。经物价局鉴定,该车辆价值2267元,被告人刘某的姐姐将被害人损失根据物价局作价价格已赔偿。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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